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中文:日照市企业管理咨询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Rizhao Management Consulting Association(简称:RZMCA)。
第二条 性质
本会是由从事管理咨询、管理培训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具有从事企业管理咨询、管理培训工作执业资格的专家、学者、高中级专业人员,自愿组合并经政府批准建立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民间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宗旨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全市管理咨询机构与政府部门联系的桥梁纽带作用,反映全市管理咨询机构的诉求,规范和促进全市管理咨询行业的发展,为全市企业提高管理水平提供服务,促进我市企业健康发展,为日照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日照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山东省日照市山海路38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研究国内外管理咨询业的发展趋势,制定本市管理咨询行业发展规划,促进我市管理咨询与企业管理的协调发展,为政府制定经济政策提供依据。
(二)制定行业自律标准,并监督执行,引导会员及从业机构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维护企业和行业的利益。
(三)充分发挥协调服务作用,组织会员单位对企业深入开展企业内训、企业管理问题分析诊断,推动会员与企业开展深入管理咨询合作。
(四)搭建管理咨询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向社会和行业发布企业管理动态和管理咨询培训市场信息,宣传行业、宣传企业、宣传经典案例,促进日照管理咨询培训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
(五)联络会员以及全市管理咨询、管理培训企业、事业单位和从事企业管理、管理咨询、管理培训工作的专家学者、专业人员,促进业界的交流和团结。
(六)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同行业的交流与合作活动,学习交流国内外先进经验;加强会员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协作,发挥会员单位的资源优势并形成合力,共同举办管理咨询、管理培训高峰论坛等活动。
(七)维护和增进会员和行业的合法地位和权益,促进和增强会员的经济活力,协调解决会员间和行业间的有关问题,向政府部门和有关方面反映会员单位和管理咨询人员的建议和意见,争取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政策的扶持。
(八)组织咨询行业从业人员执业水平的业务培训;承担相关培训、策划、咨询企业资质评估、咨询企业的资信评估;定期组织开展业内评优工作,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开展行业信用评价、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
(九)组织引导会员和业界认真承担并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开展社会公益活动,为建设我省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十)承办政府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
1、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2、从事管理咨询、管理培训工作一年以上,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和业绩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3、大型企业集团企业管理协会、企业管理部门;
4、从事管理咨询、管理培训教学或科研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
(二)个人会员
1、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2、在管理咨询机构从事管理咨询执业资格一年以上,在执业中未发生不良影响的专业人员;
3、在企业从事管理等组织领导工作三年以上,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的企业领导、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4、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管理咨询、管理培训教学或科研工作三年以上,在行业具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等。
(三)特邀会员
经本会两名以上的单位会员代表或个人会员联名推荐,并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多数同意,可以吸收或邀请政府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负责人为本协会特邀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三)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具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三)享有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向本会推荐会员的权利;
(五)对本会工作的建议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协会的整体利益;
(二)积极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四)保守本会秘密;
(五)本会所有会员相互提供各自业务范围内的优惠服务;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1、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2、会员不履行义务或一年内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并交回会员证;
3、会员退会,不予退还已缴会费;
4、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一) 理事的条件
1、单位会员中产生的理事单位应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实力(其中,管理咨询机构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运作规范,信誉良好,在当地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力。
2、个人会员中产生的理事应具备与管理咨询行业相关的工作经验、专业知识或技术技能。
3、关心协会工作,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认真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二)非换届期间,从单位会员负责人中产生的理事,若出现工作变动,继任者可递补,经下届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根据会长提名,决定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的增补与调整;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能依法办事;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仍需留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参加重大活动、对外谈判和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可由副会长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经会长授权,代为签署以本会名义起草的各类重要文件;
(二)组织、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并处理有关事务;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负责人及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会员和社会各界及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严格财务管理,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严格依法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依章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理事会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4年12月18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日照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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